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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2017年度法官惩戒概况

时间:2018-07-18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

最近,英国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JCIO,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s Office)发布了首份(2017年)英国司法官员纪律惩戒情况报告,概括介绍了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的职能、人员组成、经费保障及主要履职情况,并以翔实的数据和清晰的图表列举了一年来对英国司法官员的投诉受理、处置及最终受到惩戒的数据。报告还介绍了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与“司法任命和司法行为监察官”之间的职能关系。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也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例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对法官的监督、惩戒机制,既要做到符合司法职业的特点规律,又要确保对法官行为监督和惩戒的有效性。因此,英国的做法对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

一、调查办公室履职概况
  英国的司法系统一直以其公正、清廉和卓越的专业水准享誉全球。在诸多促成因素中,英国司法官员在强调独立性的同时,也特别强调另一个方面,那就是:不论是在业内还是业外,英国的司法官员都需要恪守最高标准的行为准则,并有一套与之相辅相成的惩戒程序,以确保对所有司法官员不当行为的投诉处理均有据可依、标准一致、公平高效。
  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负责协助司法大臣与首席大法官履行对司法官员的惩戒职责。在完成调查的基础上,该办公室还作为一个咨询机构向司法大臣和首席大法官提供纪律惩戒建议,但无权就某一司法官员是否构成行为不当作出决定,更不能直接作出纪律惩戒决定。只有司法大臣与首席大法官才能决定某一司法官员是否构成行为不当以及应给予何种纪律惩戒。
  英国整个司法系统共有约26000名司法官员。2016/17年,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共收到投诉2126件,比2015/16年减少了483件;处理书面质询526件,比2015/16年度减少了136件;司法大臣与首席大法官最后作出纪律惩戒决定的仅有42件。这也足以表明,在2016/17年间,英国的司法官员基本上做到了恪尽职守。
  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只能处理对司法行为不端的投诉,而不能处理对案件结果的投诉。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反复向投诉人解释,对于案件结果的质疑不能通过纪律投诉来解决。除了处理投诉与质询,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还为其它负有纪律惩戒职能的机构提供培训和支持。比如2017年,为裁判所主席们开展了调查程序方面的培训;并与皇家法院和裁判所服务机构合作,为他们的咨询委员会提供了关于如何对治安法官的投诉进行调查的培训。

二、人员、经费和绩效
  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的人员满编是15名,2016/17年度末尾缺员2位。 
  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不设单独的财务账户,其经费从司法办公室帐户开支,受审计监督。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承诺合理使用公共资金,整体上按与司法办公室相同的财务要求进行管理。
  除必须遵守司法惩戒程序规定外,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设置了3个主要绩效指标,旨在提高投诉处理的有效性并用来监测自身的工作水准。
  下表显示了2016/17年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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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诉类型和数量
  按投诉类型分类:下表详细展示了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在2016/17年收到的投诉与质询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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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投诉所涉及的法院分类:下表显示了2016/17年各法院所涉及的投诉数量情况(根据被投诉司法官员的不同类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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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1)根据类别不同,截止2016年3月31日在职的司法官员人数分别是:上诉法院法官44人,高等法院法官106人,巡回法院法官(包括记录法官)1661人,地区法院法官(包括助理法官)1291人,死因裁判官380人,裁判所裁判官5442人,治安法院法官17552人;(2)“高等法院与其他”指的是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及其他各类司法人员,比如事务主管、登记官、诉讼费用法官;(3)“裁判所与治安法院”司法官员(除了裁判所主席)的投诉由当地相关的咨询委员会或裁判所主席进行调查。而只有当调查结果认为行为不端确有发生时,投诉案件才会上报至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上述表格仅记录了上报至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的投诉。(4)“未分类”指的是超出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职权范围的投诉,比如针对案件裁判结果但又未明确指向具体的司法官员的投诉。

四、投诉处置情况
  下表详细列明了投诉的处置情况,根据处置结果的不同,主要分三大类别:不予立案调查、驳回投诉和支持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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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纪律惩戒情况
  2016/17年司法大臣与首席大法官(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惩戒决定的仅42件,在共约26000名司法官员中,受到惩戒的占比不到0.2%。
  在下表列明的19件撤职案件中,其中10件是通过简易程序作出的决定,即司法大臣与首席大法官在被调查的司法官员即将面临刑事指控或破产,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职的适当性,或不符合任职要求等少数特殊情形时,可以直接对其作出撤职决定,而毋需作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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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调查办与监察官的关系

司法任命与司法行为监察官的职责是处理针对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裁判所主席或咨询委员会对原始投诉的处理行为不当所提起的投诉。
  监察官无权直接就原始投诉进行调查,但如果监察官认为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对原始投诉处理不当,可以撤销该处理,要求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重新进行调查,也可以提出经济补偿的建议。
  2017年,监察官共处理了165件不服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调查决定的投诉,全部和部分支持了当事人的9件投诉,占比不到该年度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处理的所有投诉案件的1%。(作者袁跃文  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制日报  201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