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时间:2018-01-19 来源: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 浏览:

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于2017年12月16日在杭州召开,本次年会由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承办。研究会会长、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王建东、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董服民、杭州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桓等以及来自省内外高校、法院、律师事务所、建筑企业界的专家、学者和企业负责人70余人参加会议。

王建东会长对上一届研究会工作进行了回顾。他指出,研究会自2012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为实务服务的研究方向,关注行业中的疑难问题,先后就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责任制、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企业不良债权处置与防范、工程停建缓建项目处置、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建筑业推进ppp模式的法律风险防范以及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等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重大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出于对建筑行业未来发展模式的考量,以及建设工程领域司法政策的变革,本次年会重点围绕两个议题开展研讨。

第一个议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魏迪总经理结合其所在集团公司业务实践,就实际施工人与工程内部承包责任人的区分、工程款优先权的放弃效力和行使方式、约定以政府审计为准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救济、表见代理认定标准以及项目经理犯罪等问题向会议作了专题报告。李俊庭长就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具体规定,向会议报告了杭州地区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对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建设工程价款的债权转让与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冲突等问题的处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余卫博士、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军平律师、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国锋律师以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景鑫法官分别就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与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无效规定的关系、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与放弃、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建设工程的范围、联合体中标后其成员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从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多个维度进行了深度解析。

第二个议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叶向阳作了“PPP法律属性及风险防范”专题报告。叶庭长从PPP的起源,国内推行PPP的现实原因及意义,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政府方的级别条款、社会资本方的定义条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关系、PPP协议的法律属性、PPP项目联合体中标与施工二次招标的关系、PPP项目概括性招投标与分项招投标的选择等问题多方面深刻解析,指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建设性地将PPP项目法律争议分为五大类别。杭州仲裁委房地产仲裁员秘书刘晋、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国锋、浙江省三建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经理胥袁、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姣娣、杭州建工集团法律总顾问朱迎漫、中天集团法律监察部总经理魏迪、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骏庭长分别就PPP协议的性质、施工企业作为项目投资人的股权回购协议效力、社会资本方的定义与施工项目二次招标的关系、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的限制、PPP项目风险与传统建设项目风险的关联等问题从各个层面进行了探讨。

陈桓副秘书长在会议小结时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落脚点在于工程款,这个应引起足够的注意。优先权的时效应从工程款决算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关于破产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的冲突问题,现行规定仍是一片空白,最好在这次解释中能够明确。PPP协议尽管具有行政性质,但仍为民事协议,所以可以选择仲裁,从实践意义上看也可以规避地方政府对协议争议处理的干预,最终有利于PPP项目的健康发展。

王建东会长积极肯定了本次会议研讨,并就研讨中涉及的关于中标通知书的性质跟废标行为的法律后果、阴阳合同的实务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管理费的收取、PPP项目中如何定义社会资本、PPP项目联合体中标的效力与政府采购制度以及招投标法制度的衔接等问题作了简要分析。王建东会长认为,本次研讨会继续坚持了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研讨风格,圆满完成了会议任务,并为今后会议开展提供了很好的研讨课题。王建东会长指出,第二届研究会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全体理事成员的共同努力,希望各位理事对研究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研究会将积极加强对外合作,进一步推进本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会议期间进行了研究会换届,经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王建东再次当选研究会会长,俞少春、陈桓、梁以东、李骏、史建兵、金鹰、魏迪等7位同志为副会长,常传领同志担任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