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9 来源:省法学会未成年刑事司法研究会 浏览:
为深入践行绿色司法理念,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浙江省法学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绿色司法视野下的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研讨会于2017年12月18日在杭州召开。省政府法律顾问、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牛太升,省法学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会长、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生林,省法学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阮方民教授等领导和专家,以及来自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未管所、省文明办、省关工委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全省部分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官代表等共70余人出席了会议。
与会者围绕“绿色司法视野下的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主题,分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一、未成年人司法创新
与会者认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正处在探索、建设阶段,成为整个司法领域中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的重要领域,呈现出实践探索引领、推动立法的特点。
(一)关于设立少年检察院
在体制创新方面,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探索新形势下少年检察院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课题组成员、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范水姣提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其在职责任务、内在规律、司法理念、评价标准等方面都与成人司法有显著的区别,是独立的检察业务类别,这种特殊性决定了设置专门未检机构的必要性。从未检工作的业务范围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仅需要集中开展“捕、诉、监、防”四措并举的刑事办案工作,还要结合检察工作开展一系列的心理干预、帮教预防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同时针对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民事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等工作。另外还要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宣传。成立相对独立的少年检察院,将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既可以解决专业化、职业化的问题,又可以解决集约化的问题。对于少年检察院设立的可行性,范水姣认为,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有着良好的基础,设立少年检察院已具备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现实的物质条件和时机条件。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系主任王建林教授指出,从业务范围看,未检工作已经从单一刑事案件办理拓展到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公益诉讼以及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等方面,为少年检察院的提出和建设打下了基础。从国际上看,自美国伊利诺伊州创设少年法院,建立少年司法制度以来,几乎没有少年检察院的设计。结合我国当前检察改革中跨区域检察院改革,少年检察院的提出是一种创新,而且还兼顾了与现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的承接。在新形势下要更加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不仅是对已然犯罪的处罚,更重要的是具有积极预防的作用。
(二)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和有限公开制度
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和有限公开机制,是一项借鉴国外成熟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的制度创新。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林莉敏详细介绍了该市出台此项制度的背景和过程,并将信息公开界定为有限度的公开,公开种类分为信息登记、信息查询、信息通报、信息公告、择业禁止等。被公开信息的犯罪人员限定为实施了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或者有再犯风险较高的犯罪人员。同时,严格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和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信息登记期限一般为五年,犯罪人员在期限内没有再次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应当封存其个人信息。信息公告期限一般为二年,犯罪人员在期限内没有再次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应当撤销对其个人信息的公告,转为对其个人信息予以登记、提供查询。信息公告是相较于信息登记查询更为严格设置的公开形式。在信息查询方面,对登记信息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目的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张盈在对美国“梅根法案”的起源和内容进行考察比较后,提出要构建适应本土要求的性侵未成年人信息公开制度,一是打破传统伦理道德的保守化处理;二是注意保护隐私,避免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三是保障犯罪者的基本生存权,减少社会歧视。在推进本土化进程中遇到的阻碍和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经济发展不平衡,信息传递不通畅。建议从基层建立性犯罪者登记制度,引入大数据分析,建立性犯罪人员信息库。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规范查询和公开程序,谨慎进行性犯罪者危险性评估。在制度的延伸上,可以考虑建立特殊行业禁入规则,并构建综合监督矫正体系。
(三)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史淑菊以我省首例支持监护权撤销诉讼为例,对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探究。《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主体、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范,但对检察机关职责的规定比较简单且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存在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缺位、撤销监护权的程序安排缺失以及法律监督不力等问题,影响到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件办理的真正落实。有必要明确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权运行的相关规则,规范监护权案件程序操作细则。通过构建监护监督体系,解决监护案件线索发现难的问题。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吴松燕针对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提起时限不明的问题,认为基于《意见》第30条,同时属于3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提起的撤销监护人之诉,系建立在监护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如果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在一审判决生效之前一直没有提出,此时的检察机关亦不宜提出;如果在一审判决生效之后,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还是没有提出,此时检察机关就应当及时介入查明原因,如果查明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则由检察机关督促民政局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
二、未成年人入罪问题
为解决未成年人逮捕、起诉、羁押率较高,不利于教育感化挽救和社会回归的问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开始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开展《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体系研究》,并形成了课题研究成果。此次研讨会上,有专家、学者对未成年人入罪标准等实体法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独立定罪机制
珠海市拱北海关缉私局王江淮从刑法理论上对少年犯罪定罪机制进行了研究,指出我国当前少年犯罪定罪机制面临的理论困境是:“理性人”假设背离了少年刑法的立论基础;报应主义刑法理念违悖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其面临的实践困境主要包括主体困境,即少年定罪主体并不独立;法律依据上的困境,即少年犯罪与普通犯罪适用同一种犯罪构成。构建独立的少年犯罪定罪机制的逻辑起点应为少年犯罪人。围绕少年犯罪人的人格建立少年犯罪定罪机制具有预防少年犯罪的实践价值。独立少年犯罪定罪机制的方案设计可以借鉴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的犯罪构成,建立一套少年实体法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以“犯罪事实”和“保护性”为要件。“犯罪事实+保护性”的构成要件与普通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相互独立,相互衔接。王建林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与国外刑法对犯罪的认定不同,如果将虞犯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等作为犯罪处理,那将扩大犯罪的范围。而少年犯罪独立定罪机制的提出,目的应该是从限缩、出罪的角度来考虑,因此这需要进一步地论证。
(二)关于触法未成年人监护管教制度
对未成年人定罪机制的研究涉及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以及犯罪圈的划定问题,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董彬从《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对触法未成年人实施的监护管教制度切入,对该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对触法未成年人实施监护管教的主体为家长(监护人)和政府。如何解决家庭教育缺位背离初衷,政府管教补位面临阻阂的问题,“绿色司法”理念和“恢复司法”观念为制度改造提供了契机。建议积极探索该项制度合理的改造进路,即设置监护管教的阶梯层级、形成家庭监管的制度约束、开展适度强制的工读教育、实施正当有序的收容教养、厘清监护管教的程序问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永红教授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分析,认为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立法过于粗疏,且存在一个内在的、无法克服的矛盾,其规范意义与事实存在是相互背离的。因为从经验来看,未成年人之所以违法犯罪,绝大多数是因其家庭出了问题,将未成年人再交由这样的家庭管教,是很难完成任务的。因此,该条款又规定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与此相关的收容教养等制度也在调整当中,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管理机构,所以由政府兜底的制度建设是缺失的。基于保护性司法的考虑,能否对于已经丧失监护能力的家长,对其权利加以适当的、暂时的、按照法定程序的限制或者剥夺,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成长的考虑。
三、未成年人司法特殊程序
未成年人司法特殊程序是未成人司法有别于成年人司法最为明显的地方,特殊程序的设计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保护性司法的理念,对于进入司法领域未成年人权利的“细微关怀”。
(一)关于人格甄别制度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杨统旭认为,人格甄别制度是人格刑法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在少年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人格甄别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社会调查、身心鉴别和听取各方意见,具有司法性、全面性、社会性和专业性的特点。构建少年司法人格甄别制度,可以为科学程序分流和处遇措施选择提供明确依据。当前人格甄别制度存在重视案件事实而忽视人生危险性和教育挽救可能性、现有规范零散且不成体系、帮教针对性不足影响帮教效果等困难。为此,有必要设置人格甄别前置程序,整合细化现有法律规范,形成检察主导多元主体参与格局,对于品格证据亦需充分质证。
(二)关于“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模式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吴婕结合本院探索建立“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模式,提出该办案模式是贯彻儿童最大利益的应有之义,是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必然要求,也是对现行办案模式的有益探索。该院将“一站式”询问场所设于医院内部,在全国率先试行“检医合作”机制,与传统办案模式相比具有及时优先性、隐私保护性和全面科学性三大优势。通过摸索性侵害案件办理特点,形成了符合性侵害案件特点的办案机制、取证机制和提前介入机制,逐步构建起医疗救助绿色通道、心理帮助、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的立体化救助体系。
(三)关于讯问未成年人
从特别程序视角看讯问未成年人的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是在讯问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马灵剑结合办案经验和实际案例,从权利保护和策略运用的角度总结出讯问未成年人的具体策略。她提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关注“行为”同时,更要关注行为背后的“人”,应着眼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回归,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司法处遇,其中包括讯问措施的运用。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身心等方面因素的限制,在面对刑事诉讼程序时先天脆弱。因此,讯问未成年人应当在遵循合法性、客观性的基础上,体现保护性、特殊性的原则,在基本原则、制度设计、程序设置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具体来说,要在人员配置的专业化、程序设置的特殊化、讯问方式的人性化等方面区别于成年人,适当运用讯问策略,在查清案件同时体现教育挽救精神,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顺利回归。
(四)关于亲职教育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实证研究》课题组成员孔凡宇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探讨在未成年人检察模式中引入亲职教育的必要性。指出亲职教育理念源于国家亲权理论,亲职教育的作用是提升家长素质,家长素质的提升可以通过家庭教育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亲职教育为依托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的新模式,一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帮教体系化。建议由政府综治部门牵头,以检察机关为依托,成立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形式设立专业化的社会服务项目,向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等当事人及其父母提供亲职教育、帮教矫治、保护救助等社会服务,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构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实现法治化手段与社会化力量有机统一。二要关注外来务工家庭,进行精准辅导和帮扶救济,提高帮教精度,实现帮教精准化。三要发挥办案专业优势,从专业化办案入手,实现亲职教育的形式多样化、帮教内容的多元化。四要加强人才力量建设,实现帮教专业化,建立统一的家庭教育指导者资格认定制度,制定相应的资格标准、责任规范等准入门槛。
四、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王元鹏认为,提供灵活多样的司法处遇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途径,这要靠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来实现。当前,以司法机关和企业合作成为社会支持未成年人司法的主要模式是建设社会支持体系的一个误区,应当由社会组织和社工成为社会支持模式的主要力量。为此,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运行模式。以国家亲权为法理基础,必须明确政府在构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中的主导和牵头地位。
(一)关于社会化服务外包的引入
浙江玉环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引入社会化服务外包工作。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文权首先阐释了“社会化服务外包工作机制”的含义,即主动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机构链接,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切实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水平,建立起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该机制标准化工作流程是:第一,启动程序并初步建立帮教档案;第二,组织社会调查;第三,开展专业心理测评;第四,深入开展帮教活动;第五,起草帮教总结报告;第六,以该机制为核心,丰富帮教功能。该项工作机制实施后,由于帮教的专业化程度高、手段更丰富、帮教的力度、精确度、连续性更强,使得帮教取得良好成效。统计数据显示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率显著下降,检察机关宽缓化处理比例显著上升,且相当一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工作生活环境得以根本改变。该制度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发育较慢;二是政府投入资金相对有限;三是心理疏导的重视程度和运用频率略显不够;四是个性化帮教策略还有待丰富和深化;五是缺乏对社工服务组织帮教效果的科学评估机制。为解决这些不足和困境,首先要深入研究“社会化服务外包” 的特点和规律;其次,需加大培育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再次,应建立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相关机制;最后,要加强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更为立体化、多层次、多角度的帮教机制。
(二)关于观护帮教地区模式的探索
乐清市人民法院李汶熹介绍了该院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机制的实施情况。一是制定出台《乐清市人民法院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工作实施细则》作为理论支撑和技术指导;二是推行庭前“社会调查员制度”;三是发动社会力量,组建专门团队全程帮教未成年犯;四是帮教衔接审判,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五是创建“少年犯帮教基地”,重视判后回访帮教。对于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机制完善,李汶熹认为,一方面应加强观护帮教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推动以立法形式确认观护制度。建立由司法部门领导的专门观护机构,并辅之以民间观护基地,民间观护基地接受观护机构的业务指导、考察与评估。另一方面应加强办案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学校、社区矫正机关的互动,构建全面的社会观护体系。必须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完善社会调查报告机制;加大对少年司法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调研论证,宣传观护帮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要作用,消除社会质疑;将观护帮教机制与心理干预机制互相融合,使二者互为支持、依托。
(三)关于社会防控网络的构建
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钟明德从构建社会防控网络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控制预防进行了探究。他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控制预防是运用社会规范及其倡导的社会价值理念,对有犯罪危险可能性的未成年人和滋生犯罪的社会环境进行有效控制,以及调节未成年人周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此达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主张应着眼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的正式与非正式内容的社会控制,重点加强对不良家庭教育、不良人员交往、不良行为、重点人群的社会控制,并从构建社会防控网络、建立预警机制、创新预防措施、净化社会风气等层面出发,提出社会预警建设、提供社会帮扶、强化专门学校建设的具体社会控制预防路径。
省法学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阮方民教授对研讨会作了总结,阮方民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研讨涉及面广,研究成果丰富,既关注实证研究,又有理论的升华;研究思路开阔,既立足于中国现实,同时也关注国外成果的借鉴和引入;研究学风端正,既坚持学术探索没有禁区,又坚持实践探索要依法循规。阮方民教授认为,研究问题的实践性还有待深入和拓展,理论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希望各位研究者以更加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很高的政治使命感,积极投入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的理论研究。